【重要提醒】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針對實習過渡期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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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師培校友您好

一、有關實習過渡期之規定說明
《師資培育法》於106年5月26日修正,制度由原本「先完成教育實習,再報考教師資格考試」調整為「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進行教育實習」。
為保障修法前已依舊制規劃之師資生權益,法條第21條第2項規定:凡於106年5月26日修法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完成教育實習者,得於「10年過渡期間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比照舊制「先實後考」方式取得教師資格。
逾過渡期間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則須依新制規定「先考後實」,並需重新進行半年教育實習,以確保師資專業品質。

二、115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將於115年6月14日(星期日)舉行,敬請掌握115年度教師資格考試時程。

三、敬請符合過渡期資格之校友儘早規劃,務必把握剩餘時間,至遲須在116年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否則須重新修習教育實習。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慈大師培實習組聯繫(03-8572677#3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