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慈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大學法,並參酌實際之需要而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全名為【慈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培養民主自治之精神及謀求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凡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向師資培育學程中心反應意見。

2.        選舉、被選舉為本會正副會長。

3.        得參加本會活動。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組織辦法參加會員大會,履行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訂本會組織章程,選舉正、副會長及會務發展事宜之提案並表決。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於每學期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九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至二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其職權如下:

1.        提名各組組長,經會員同意後任命之。

2.        領導各組,擬定工作計劃,推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繼任;正、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組長中互推一名,經由會員同意後,

        代會長職務,直至新任會長補選產生為止,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一條  會長下設各組,負責處理各項會務,各組職稱如下:

1.        活動組:負責本會康樂及體育性活動。

2.        文書組: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3.        宣關組:負責本會對外公共關係的建立與聯繫與美宣相關工作。

4.        庶務組:負責本會器材、庶務相關事務。

以上各組得由會長視需要經會員同意後增減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選舉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十三條 本組織辦法之修改須由會員通過,修改後之組織辦法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且會員大會之出席率須達二分之一,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第十六條 本組織辦法經陳報學程中心主任核准後實施之。

第十七條 本教育學程主任為本會指導老師。